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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区别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387次

行为保全在现实生活中不是很常见,但是依然有时也会出现,那么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区别是什么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区别

在行为保全正式确立为民事诉讼制度之前,一些法院通过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先予执行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张,使得先予执行具有了部分行为保全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但行为保全毕竟不同于先予执行,虽然两者都强调了裁定事项的紧急性.其救济方式都可以表现为要求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二者仍然存在本质差别,不能互相替代。

(1)制度目的不同。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解决申请人在生活或生产方面的迫切需要,使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之前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满足。

(2)发生时间不同。行为保全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前进行;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判决作出之前作出裁定,因为先予执行是提前实现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加以明确后方可作出决断,因此在诉讼前法院不能适用先予执行。

(3)针对对象不同。行为保全的对象只是行为;而先予执行的对象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财产。

(4)适用条件不同。行为保全适用的范围比较宽泛,而先予执行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追索赡养、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三类情形。

(5)法律后果不同。行为保全的着眼点在于保全,对于案件的实质一般不产生影响;而先予执行的着力点在执行,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具有较强的预示效果,先予执行裁定与判决一致的可能性高。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为保全可发出一道“临时禁令”,而先予执行的类型中也包括“需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两者有重合之处。那么,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竞合时究竟应当如何提出申请?

小编认为,为尽快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权益进一步受损,应申请行为保全。理由是行为保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即可依法作出裁定,没有“时间禁区”。而先予执行适用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因此,法院只能在开庭审理后确定权利义务后作出,即开庭审理前不得作出。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这样,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这样一段时间内,法院可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却不能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因此,该案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权利保障措施是申请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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