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以后办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只能择其一。
1、保证人保证:
保证人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
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
2、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3)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如果当事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所逮捕处理的当事人如果符合提出取保候审条件的,同样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公安机关需要及时的对申请进行相应的审理,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一步的移交至上级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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