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裁定书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案件是不符合本院管辖范围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这就是民法中的移送管辖。当事人对移送管辖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裁定,那么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裁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移送管辖的条件
1、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
(3)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例外:
(1)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
(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注意: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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