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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329次

有个朋友有问关于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那么我们要先了解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通常指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那接下来和小编我一起来了解关于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

一、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通常指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在知道国家做出征收其国有土地时三个月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起诉期限,你可对照下述规定自行整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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