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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赔礼道歉法院强制双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合法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5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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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春上班的第二天,被执行人罗某急冲冲的赶到长阳铺法庭,情绪激动的对法官说:“我与屈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才拖欠3682元案款,你们法院为何划拨我银行存款6210元,你们法院超标的划拨,这是违法的,你们应给我一个说法”。主办法官心平气和的说,我们法院多划拨你银行存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你收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你进行罚款或拘留。你的这件交通事故案件已经生效有三年多了,我们的执行通知书三年前已经送达给你,我们也曾经多次上门寻找你们,你都回避或者对我们的工作熟视无睹,这是双倍的惩罚。

当主办的法官拿法律条文给其看后,罗某悔不当初,“本来我也是想把钱还给他的,但这段时间做生意资金紧缺,本来还想用这笔款来周转一段时间再给他的,没想到就被你们法院冻结了,现按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亏大了,真是得不偿失,既然法律有这样规定,我也认了,算是花钱买教训吧,我知错了,希望你们能够原谅,不要对我进行罚款了。”鉴于罗某态度诚恳,法院决定不再另对其进行其他处罚了。

原来,2010年1月6日,罗某驾驶摩托车在马路上将年近七旬的屈某挂伤,在屈某住院期间,罗某支付了部分的费用,后因为后续治疗费以及护理费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屈某遂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底经法院判决,罗某赔偿屈某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3682元,罗某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该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判决生效后,罗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屈某于2011年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罗某履行给付义务,但其依然心存侥幸,一托到底,以和申请执行人商量和解、暂无履行能力等种种理由搪塞执行法官,尔后罗某及其家人干脆外出务工,不知去向。

2013年农历年关将近,被执行人罗某之妻回家,并到银行办理业务。得知这一消息,主办法官迅速到辖区银行网点查询,发现农业银行网点被执行人罗某有活期存款1.2万余元,依法对执行款项进行了划拨。一个长期拖欠执行款、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在法律权威面前尝到了违约苦果。

执行法官释明,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如果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此部分款项自然免除,正是由于其蔑视法律权威,一再拖延履行法律义务,才形成高额利息自尝苦果,这是法律对“老赖”的惩罚,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有力保护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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