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怀孕的犯罪主体是需要特殊处理的,若是案件还处于侦查期间,那么怀孕的主体不得羁押,只能是监视居住,或者是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对于其他满足条件的清新,也是可以提出取保的请求的,只要保证材料能证明自己满足取保的条件,那么该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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