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材料
双方当事人选择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般是由医疗机构进行提供,因为医疗事故很多资料都是由医疗机构掌握的: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事故发生后,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解决的,应当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对方不同意的,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向对方当事人说明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情况,并且告知做这个鉴定的必要性,一般来说,对方不同意协商解决的,都会同意做这个医疗事故鉴定。
对于对方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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