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情形
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具有尚未达到起诉的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检察机关不予起诉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法定不起诉。其适用条件为:
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酌定不起诉。由《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存疑不起诉。由《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不能确定有没有案底,因为不起诉的情况分为两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立案了不起诉有案底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情形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