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不管是犯了重婚罪,还是其他罪名的公民,在没有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之前,会选择自首,自首后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就会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但对于重婚罪来说,如果犯罪情形并不是十分严重,那么在重婚受害者没有自诉的情形下,犯罪分子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此不需要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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