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从主观方面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人多具有逞强耍横、强逞威风的动机。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多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动机。可见,即使行为人强拿硬要,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非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定性内驱力。
从客观方面来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人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尚未达到对被害人心理强制的程度。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须符合特定的行为构造,即行为人实施威胁、胁迫——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中的胁迫行为包含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行为,且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产。而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强拿”本身也有使用轻微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之意。但是两者暴力程度是有区别的,敲诈勒索的暴力程度要明显高于寻衅滋事,即具备使被害人屈从的可能性;且敲诈勒索罪通常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而并非直接施暴。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则通常表现为当面使用暴力胁迫,
当面劫财,遇有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从侵犯的法益来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人的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犯罪,其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又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但其侵犯的法益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从一般社会大众的情感出发,按照一般社会大众的观念进行评判。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后,不会扰乱特定区域的正常运转和该区域人群的正常活动,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宜评价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中的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敲诈勒索罪作为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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