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的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首先以其构成要件为基础。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
具体来说,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管制刀具,棍棒,枪支都属于凶器,认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需要侵犯公共管理秩序,是危害社会治安,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犯罪的主体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需要故意犯罪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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