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应该怎样认定?
一、入室盗窃应该怎样认定?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入室盗窃无论是从动机还是造成的结果来看,其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都是高于普通盗窃罪的,那么对于罪犯,量刑上一定会体现地更为加重。但也并不是所有在“室内”进行的盗窃都是入室盗窃,比如罪犯本意并非盗窃而临时在室内盗窃的,则不能算为入室盗窃。
二、要怎么判定盗窃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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