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方式有哪些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采取了列举式立法模式,具体行为如下: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常见的行为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罪本身是有机会宣告缓刑的,但如果是属于累犯的话,将不再适用缓刑,这是由于累犯在主观上上恶性较深,不容易进行教育改造,因此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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