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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不执行怎么投诉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422次

在民事案件中,需要由法院执行的,一般由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案件的执行程序,法院执行判决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但现实生活中普遍面临法院执行难的问题,那么执行局不执行怎么投诉?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执行局不执行怎么投诉

法院执行局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法院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三、强制执行的根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即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

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

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4、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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