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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套房法院能执行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411次

被执行人如果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一般是查封、扣押被执行的人财产,强制执行是一种强制的措施,具有强制的效力,那么只有一套房法院能执行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只有一套房法院能执行吗

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法院要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所需的情况下,只能查封该房屋而不会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撤回执行申请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均表述有“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内容,说明在立法层面上是认可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应赋予其较大的支配度,既然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当然可以允许其撤回申请,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实务中,常常将撤回执行申请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申请人撤销申请”混同,两者显然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1)撤回是收回之意;撤销是取消之意,即取回消灭,两者在字面理解上有较大差异。

(2)在民事诉讼法未对撤回执行申请及其法律效果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审判程序关于撤回起诉的规定办理。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执行终结,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情况,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执行利益一时难实现或存在其他执行风险、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权利人会提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保留再申请的权利,这也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

三、执行担保有什么程序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想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执行担保申请一般应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以便执行法院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不能在明知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强迫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

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应当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财产提供质押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移交质物,并占有质物,对不能移交的财产权利,应当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时,凡是依法应当登记的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对可登记的可不登记的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以免第三人对抗。

3、经申请人同意

被执行人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申请后,须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因为执行担保直接涉及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同意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示,是执行担保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

4、人民法院审查

执行法院受理担保申请和担保书后,应当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审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无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执行的担保人);审查担保物是否属于担保人所有,担保人是否有处分权,非其所有的财物或无处分权的不得作为担保物;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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