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军事管理区的秩序。
“军事管理区”,是指由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而划定的采取比较严格保护措施的一定区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属必要共犯,能构成本罪主体的只能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其他人员即使参加了聚众扰乱,亦不以本罪论处,但不排除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管理区,仍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对其所造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过失不构成本罪。
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基于某种个人目的来故意实施,如泄私愤、为达到某种要求而通过聚众扰乱秩序来施加压力等等。
符合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认定标准,要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有巨大损失的,还可以看5~10年有期徒刑,这项罪名是故意犯罪行为,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此罪,犯罪主体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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