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会被扣除收入吗
法院对民事纠纷作出判决后,会有被执行人对判决书实施执行,而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这时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被执行人会被扣除收入吗?下面由南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被执行人会不会被扣除收入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扣留,但需要保留生活所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怎样扣留被执行人工资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对被执行人的收入采取的执行措施,适用于以金钱为内容的法律文书和被执行人为公民个人的执行。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领取的执行措施。而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支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并转交给权利人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适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这一执行措施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被执行人依法所得和依法应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智力成果的使用报酬等。
第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协助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可以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理。此外,在有关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支付被执行人的收入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该单位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必须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为限。
第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一般应以当地的人们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所需要的费用为参照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
根据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3、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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