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是如何的
一、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是如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
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
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
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二、如何区分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
1、侵害的客体不同。
传播性病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只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2、行为表现不同。
传播性病罪必须采取卖淫、嫖娼的行为形式。
故意伤害罪则一般采取暴力等行为形式和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形式。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传播性病罪的故意内容,有的是为了赚取钱财,有的是为了满足淫欲,有的也可能是以卖淫、嫖娼传播性病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则只是意图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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