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羁押犯的前提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一、律师见羁押犯的前提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前往羁押场所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的文件和证件:
(1)委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4)若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必须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许可会见决定书》。
二、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范围有哪些?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该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能证明是辩护人的手续就是授权委托书,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是不被监听监控的,不过刑事案件,原则上也不是必须委托律师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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