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如何量刑
一、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如何量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的取保条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标准并不是固定的,司法实践中,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可能会造成的后果是无法预知的,比如有可能会造成重大抢险救灾信息无法及时公布,所以量刑时也要考虑到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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