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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信用卡债务由谁偿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4-23 阅读: 142次

离婚后的信用卡卡债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1、如果夫妻一方所需要偿还的信用卡债务是用在共同经营、共同家庭生活上,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双方在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负担偿还责任。如果没有举债的另一方不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给出相应的举证证明;

2、如果信用卡的债务是夫妻其中一人单方面在结婚以前发生的,也就是说这是其自己的个人债务,那么这样的话另一方便不需要承担还款;

3、如果两个人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和分配已经事先有明确约定,譬如两个人约定好自己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自己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并且有相关证明能够充分说明事实,那么无论该信用卡债务具体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还是个人用途,其中一方的信用卡债务也无须由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4、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欠下的信用卡债务被用在个人开支上,或者是被用在违法行为活动,譬如赌博、放高利贷、贩毒贩枪等等,这些情况下全都不需要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因为违法行为是不会受到我国的法律的保护的。

5、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向外承担的债务都没有任何明确表明是属于个人债务,那么两人都应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即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果任何一方在婚前发生对外承担的债务,但是在婚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合上述几种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由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非法用途除外,非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理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要由夫妻要一起偿还。但是,只要夫妻一方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明,证明该债务的确是欠债人的个人债务,那么没有欠债的单方当事人可以驳回债权人的请求。

主要有两种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清楚地约定好该项债务是个人的;

另一种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也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一旦被认定该笔债务是属于夫妻债务的之后,借钱的一方无法充分证明这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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