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要什么样的证据?
一、刑事案件要什么样的证据?
刑事案件要能够证明存在犯罪行为的证据。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犯罪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法院就会判处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刑事证据有什么收集方法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证据类型是指表征证据事实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外在形式。8个类型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有:
(一)是指所有项目和痕迹物证证明案件的真实状态与材料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
(二)书证,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记载案件内容和思想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实质性材料。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受害情况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就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其内容主要包括认罪供述和对自己无罪、轻罪的解释。
(七)检验、鉴定、勘验等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利用存储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上的信息,证明案件属实的资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样一方面要采取政策攻心、情感激励、实物证据展示等方法迫使其交待罪行,更重要的是加快收集其他可以认定案情的证据。司法实践中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又不能"唯口供论",更要防止其翻供。
实际上,在许多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当中,认定案件的事实往往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同样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当事人以各种方式进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总会存在鱼目混杂的情况,甚至有的情况下双方提供的证据都真实有效但却相互矛盾,建议这个时候请咨询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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