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请办理取保怎么通知
一、若申请办理取保怎么通知
取保候审法院一般是电话或者是邮寄信函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二、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哪些情况下取保候审自动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四、如何理解取保候审中的“特定人员”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具体遇到办理取保怎么通知的问题,相关回答是可以邮寄通知或者电话通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可以通过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律师在线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