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观不同
医疗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主观原因所致的。
医疗意外是由于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预防的原因造成的。
二、表现形式不同
医疗过失
在诊疗过程中,虽然发生了病员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抵抗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如:
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者出现后遗症。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者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
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情况都不一样。但是等级的确认需要进行鉴定。
三、后果不同
医疗事故是需要专业的机构才能被确认的。一但确定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需要按照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案件,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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