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通缉后是否还可以自首
被公安机关通缉后是否还可以自首要从两个方面去分析:
一是被通缉后是否还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法院解释认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是被通缉后是否还可以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例如,累犯、毒品再犯等情况。
综上,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或由律师陪同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
【相关延伸】
问:如果自首了怎么处理?
答: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要考虑法定的从重、从轻情节。
2、从犯罪的轻重考虑。
3、从自首者的人身危险性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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