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出售发票罪构成要件
一、刑法非法出售发票罪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凡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均属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
如果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不构成本罪。
(二)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11条之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
单位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三)主观要件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发票,即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虽然没有专用发票的功能,但如果被用于非法活动其危害性也是很大的。
因此,对于非法出售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二、如何认定非法出售发票罪
1、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本罪,刑法没有起刑点的规定。
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定罪处罚。
2、本罪与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界限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
后者的犯罪对象为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
鉴于两者的犯罪危害也不一样,故处刑也有所不同。
非法出售发票罪在理论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但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否则不构成犯罪,按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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