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岳父有债务女婿是否承担
一、民法典中岳父有债务女婿是否承担
债务是由债务人自己偿还的,岳父的债务女婿是没有义务承担的,但女婿自愿承担债务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个人债务转让条件都有哪些
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
2、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从性质上判断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例如演出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演员的演出,一般不能让他人代替;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这是因为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务能否得到履行,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信誉有关。
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岳父的债务女婿是没有义务承担的,但女婿自愿承担债务除外。
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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