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复议
执行中止制度是法律为了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定情况而做出的规定,旨在提高执行效率。尽管目前各法院也制定了一定的中止执行管理体制,更新了执行穷尽的理念,但这些均是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是否真正做到穷尽执行措施,穷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靠这一些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对执行中止执行复议做详细解答。
执行中止复议
执行中止没有复议,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实践中,中止执行的适用对于解决执行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中止执行制度缺乏一定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因此存在着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申请人的权益。首先,执行中止裁定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裁决权,执行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个别法官因错误理解,采取中止执行不当或违法采取中止执行的现象。其次,中止裁定的作出,意味着债权或其他权利在中止执行期间得不到实现,而且中止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如当事人无一个事后法律救济的机制,难以避免出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象。
以上内容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的总结。若悠网小编认为,要完善执行中止制度,确保当事人权益,对于中止执行裁定应该给予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法律救济,如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这样有利于规范中止执行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更多法律知识请到若悠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