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罚金去哪里交?
一、刑事案件罚金去哪里交?
1、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因此,罚金的收取由法院来进行。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情形有哪些?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三、罚金适用方式有哪些 ?
1、单科式。
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
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
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
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对于刑事案件罚金去哪里交的问题,一般是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如果确实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