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本次执行程序
在民事案件中,当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清晰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书后,一般而言,案件就将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在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中止的情形,法院就将裁定中止执行,那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大多数人是不了解的并且比较想知道的,那么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中止本次执行程序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2.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
二、什么是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与终结执行不同。
三、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15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出现法定特殊情况后,法院要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判决;民事诉讼法对中止执行的情形作了概括性描述,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则作出了具体性的描述,在上文中,均有所体现;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只是暂停执行,如果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就将进入到恢复执行程序中,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当然了,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若悠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