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房屋买卖中经常会出现纠纷,其中有因为购房合同引起的纠纷,也有可能是开发商延期交房引起的,那我们要是想打官司应该去哪个法院进行诉讼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法院管辖问题怎么确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省市,后在吉安市开发建设商品房。2012年3月,原告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并到吉安市青原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备案登记。原告按约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没有及时交付房屋、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及擅自改变设计规划,将公共燃气主管道安装在原告所购房屋室内阳台。为此,原告与被告交涉但无果,遂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23万余元,并移除安装在原告房屋室内阳台的燃气主管道。法院立案并审理后,被告始终没有提出管辖异议。
争议焦点:不动产纠纷法院管辖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案由定的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纠纷的成因是基于被告的合同违约行为所致。依据我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开发公司的住所地在吉安市吉州区,原告选择在吉州区进行诉讼,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吉州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吉州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纯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即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不容违反。本案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其所在地在青原区,该案应移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解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没有对“不动产纠纷”进行明确定义和详细解释。
首先,该商品房属于不动产是毋庸置疑的。买卖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而且对于房产确权、房产抵押、房产征用、不动产侵权纠纷等都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该类案件应当无条件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是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该合同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因合同标的物即房产所致,合同违约仅仅是表面形式,实质上是买卖不动产所产生的纠纷。
其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移除所安装在其房屋阳台室内的燃气主管道,此诉讼请求属于侵权性质,纯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青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指不动产买卖、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确权、不动产征用和不动产侵权纠纷,该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青原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