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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470次

建筑工程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工程,我国的很多的城市崛起都是需要建筑工程的大量的施工的。那么这种合同纠纷管辖的性质是什么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吗?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性质的介绍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合同纠纷的存在是很普遍的。只有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好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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