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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证时间怎么样填?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3-21 阅读: 167次

一、刑事拘留证时间怎么样填?

1、刑事拘留证上填写的是开具拘留证的时间,并不是正式拘留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拘留证上何时送人入所的时间,只是拘留的执行时间而不是正式拘留时间。

2、刑事拘留的具体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虽然有拘留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的权利,但是在实施拘留行为的时候,必须要出示拘留证。如果在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并没有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的请求,那么在限定期限满之后,需要释放被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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