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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496次

犯罪本来就是一种违反我会法律规定得行为,所以犯罪是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的,因此我国刑法中有效的规范了各种犯罪行为的一些规定,这样能够规范我国的一些犯罪行为。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是否明知应予执行的是生效判决、裁定;

2.是否明知具有执行能力;

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经过、后果等。

(二)证人证言

证实内容同上。

(三)物证、书证

如犯罪工具、法院执行通知书、行为人财产状况证明文件、转移财产交易记录等。证实行为人具有执行能力,及采用的隐匿、变卖、转移、毁损执行财产或者威胁、暴力等手段拒不执行。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证实内容同上。

(五)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如何进行犯意联络、联络内容、具体分工等情况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具有执行能力,而采用隐匿、变卖、转移、毁损执行财产或者威胁、暴力等手段拒不执行的主观心态。

二、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1.法院的判决、裁定等,限制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通知书或裁定书、送达回证等作为执行根据和有关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

2.封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实物和清单等,证明法院要求义务人执行义务的具体对象、范围。

3.有关物证及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明应执行而被抗拒执行或拒不执行的情况,对法院正常执行活动和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

4.法院出具的因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而造成无法执行后果的证据,包括书证、证明材料等。

通过收集和运用上述证据,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行为人采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阻挠、对抗、破坏等手段,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之义务,严重妨害了法院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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