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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判决失效应该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340次

当纠纷得到了相应的判决之后那就是被告执行的时候,但是在法院判决的时间里被告没有完成相应的执行,对于原告来说肯定是不利的。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北京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执行判决失效应该怎么办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裁判文书生效后2年内。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即使申请执行期限已经超过,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执行庭执法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

(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对此,我们应该多了解其中的法律常识,这样对于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更多的保护。因此,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在判决执行失效之后还是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也会依法进行受理。想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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