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刑事犯罪如何才能取得监外执行
一、涉嫌刑事犯罪如何才能取得监外执行?
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的辩护词应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依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三、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存在重大疾病或者怀孕、哺乳等情况的犯罪分子。
2、两者的后果不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法不再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本身就是在执行刑罚,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自身有特殊情况,不宜在监狱中服刑的才能监外执行,如果犯罪分子本身不存在以上特殊情况,当然不能随便争取监外执行,这里要注意,监外执行跟缓刑的法律性质并不一样,缓刑也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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