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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446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庭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明明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的恶劣行为。该行为可能会对受害人造成更多的伤害和损失,这时,受害人可以书写刑事自诉书提交法院,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下面由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书

刑事自诉书

自诉人:周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农场XX渔场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人:宋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诉讼请求:

1、追究宋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判决宋XX履行XX县人民法院(201X)X民初字第号民XXX事调解书中未支付的执行款项XXXXX元及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XX元;

3、赔偿自诉人因向宋XX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证人出庭费、律师费等所有花费共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宋XX因欠付自诉人工资款61834元,被自诉人诉至贵院,该案审理完毕后,在贵院主持下,双方于2015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

因被告人对该生效调解书的不履行,自诉人在贵院立案,申请对被告人强制执行。贵院执行庭对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既不露面,也不申报财产。2016年3月1日,在贵院执行庭向被告人下达拘留通知准备拘留被告人时,被告人向自诉人支付了25000元执行款,自诉人为了能顺利拿到剩余执行款,特别授权委托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董润桃律师在贵院主持下与宋XX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被告人承诺剩余款项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能按协议履行,自诉人可申请恢复(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及延迟履行利息的执行,并自愿接受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该和解协议签订后,因宋XX依然不履行,2016年7月19日,自诉人再次到贵院立案,恢复了对被告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再次立案后,宋XX直接不再露面,百般躲赖,甚至连电话也时常拒接,他声称他银行卡内有两万八千元钱,要挟自诉人及代理律师说不给他降下来,他就无法给付。

面对被告人,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废纸,法律对其侵权行为似乎已无任何制约性,其肆意践踏的不仅仅是自诉人的财产权利,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面对贵院的执行通知,宋XX有钱也不履行,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由此给自诉人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1X年X月X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书的范文,如果对方明明有能力却不执行判决,并对你造成人身或者经济方面的损失的,你可以用法律的途径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欢迎来若悠网找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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