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一、借款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
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是怎样的
1、借款标的。
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
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
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2、贷款种类。
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3、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
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4、借款用途。
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
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5、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
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
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
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6、借款利率;
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7、还款。
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
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8、违约责任。
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9、保证条件。
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
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签订好书面合同或者协议,以此来确保彼此利益,免得产生纠纷。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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