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要求是怎样的?
一、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要求是怎样的?
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要求是需要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以及相关的委托书,然后提出申请。要求会见的律师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辩护人。要求会见的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律师会见程序是怎样的?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执行监视居住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指定住所,监视居住,还是其他取保候审等相关的强制性的措施,都是可以由律师进行会见的。但是律师会见的时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处理,比如说需要携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还有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等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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