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无罪不起诉公安取保候审可不可以?
一、检察院无罪不起诉公安取保候审可不可以
可以的。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后派出所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如果派出所没有解除取保候审,可以通知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时候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状态也会予以解除。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情况
1、《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如果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会向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进行通知,要求其解除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状态。并且及时的退还保证金以及之前所扣押的嫌疑人财物。如果派出所没有解除取保候审的可以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责令派出所解除取保候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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