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既遂一般要如何判刑?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既遂一般要如何判刑?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既遂的判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与其它犯罪的区分
1、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后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煽动的内容不同;
(3)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因而应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罪的界限。主要表现为: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2)煽动的内容不同;
(3)主观方面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为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激起民族仇恨,应按想象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以煽动民族仇恨罪定罪处罚。
3、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和第四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的”,是妨害公务罪的两种客观表现。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履行公务来进行的,因而阻碍其公务执行也可看作阻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但本罪所针对的不是具体的公务行为,而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再者,两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如果行为人在煽动特定的多数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时,在煽动的具体内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应以想象竞合犯依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行为,显然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法律公正效力,犯罪分子为了制造混乱或者其它原因存在上述犯罪事实的,应当由司法机关立即进行控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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