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有因回避规定是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有因回避规定是哪些
《刑事诉讼法》有因回避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有5种回避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二、刑事诉讼回避的对象都有谁
1、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书记员”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符合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回避的情形,那么是可以提出回避的,比如说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之下,那么是可以申请回避的。
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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