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什么样的罪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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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中什么样的罪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取保候审的罪如下: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是单独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用了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导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一些患有重大疾病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羁押的期限满了,案件还是没有办结的,需要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经过什么样的流程才能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三、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1.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重新计算。
2.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的规定:
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续计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无明确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
因此综合全文叙述就可以得知,《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取保候审的罪首先从对于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是单独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为开始,直到羁押的期限满了,案件还是没有办结的,需要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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