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传染病罪
故意传播传染病罪在法律上没有这一罪名。对于有特殊身份的人,如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如果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成立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对于其他没有身份的人,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如下:
1、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3、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总而言之,故意传播传染病罪在法律上没有这一罪名。对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一般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以及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将会予以刑事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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