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全的财产两个法院如何执行
我们都知道近几年以来,社会上关于因为债务债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和纠纷每年都在不断增加,而很多这类案件往往关系复杂只能交由法律去按照相应的法规来进行处理,而即使是交由法院处理,仍然会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那么对保全的财产两个法院如何执行?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对保全的财产两个法院如何执行
先保全的法院执行,余额作为后保全法院的保全财产。
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查封叫做轮候查封。也就是说在第一个法院解除查封后,第二个法院的查封自动生效。如果第一个法院最后执行了查封财产,则由第一个法院先执行,余额由第二个法院保全或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可以看到,在我国法律当中,对于两个法院同时对同一份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况,已经做了充分和严密的考虑,并不会出现两个法院的执行权发生冲突的问题。当然,如果遇到的情况更为复杂的,建议咨询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