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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397次

罚金是在刑事判决中,对犯罪分子实施的附加在主刑上的财产刑,是剥夺犯罪分子财产的刑罚。罚金的执行数额根据具体的案情而定,如果对执行罚金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裁定,那么罚金的执行异议裁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罚金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2014)二中执异字第00396号

案外人师某燕,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医药技术研究院院长。被执行人步某程(别名:步凡),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原北京***研究院院长,现在服刑期间。本院关于步某程犯诈骗罪一案作出的(2012)二中刑初字第178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在案扣押的北京市×××0716室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现案外人师某燕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师某燕称,其2007年7月16日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位于×××0716室的房屋,2007年7月31日异议人与华夏银行北京灯市口支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于2009年4月4日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与北京中民国育科技研究院因涉案房产存在法律纠纷,北京**科技研究院提起所有权确权之诉,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科技研究院的诉讼请求。案外人认为二中院刑事判决中确认扣押的涉案房产属其合法财产。故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司法限制措施。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786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步某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北京市×××505室(含房产证一本)、507室,北京市×××0714室、0715室、0716室的房产之变价款先行支付权利人的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发还被害人,如有超出先折抵罚金,剩余部分退回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如不足,则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发还被害人名单附后)。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本院认为,执行机构应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本案中,案外人师某燕异议主张的涉案房产已经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刑事判决第二项确认予以变价,故本院对涉案房产所采取的查封、评估等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案外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其权利。

综上,案外人师某燕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师某燕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无关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

代理审判员侯**

代理审判员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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