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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540次

大家都知道,为了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制定了复议。对于复议我国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那么,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有哪些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这些方面的知识,希望小编整理的知识能够帮助到大家,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

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执行理论中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的定位,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异议复议规定》贯彻了权利保障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共四个原则。

《异议复议规定》的施行,对人民法院准确审查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妥善处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对执行工作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制定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培训计划,编写了统一培训教材,年内将开展远程视频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切实提升执行队伍的业务素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希望小编整理的知识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执行异议与复议,知道哪些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执行异议与复议。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若悠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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