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
在很多时候我们进行案件的处理的时候都会遇到执行异议之诉的说法,在执行异议的时候我们科运用再审的方法进行保护自己的利益,下面就有若悠网小编来为大家解决一下相关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的相关问题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
两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针对对象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提出主体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区别四:提出时间
执行异议之诉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区别六:如何列当事人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立案审查期限
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审理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
普通程序
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区别九: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在有执行异议的时候我们会有很多的需要知道的之后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项需要了解,在审理相关案件有异议的话要及时提出进行再审!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再审和执行异议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