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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生效法律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351次

在办理过的调解、和解案件中,当事人千辛万苦达成了调解协议,可是由于利益各方及人民法院等调解机关针对调解协议生效、调解书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或者存在误解,导致调解协议在生效问题上设计不周;更有甚者,案件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参与调解一方常常以调解协议没有生效为由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签订了调解协议后反悔,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若悠网小编为你带来调解协议生效法律问题的内容。

调解协议生效法律问题

(一)人民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也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书。

1、制作调解协议书

如果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2、不制作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解决纷争,不制作调解协议书,但人民调解员应当将口头协议予以记录。在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口头调解协议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二)劳动争议调解

1、劳动争议人民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以及其他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基层组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应当注意,在劳动争议人民调解中,口头调解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立的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并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于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3、劳动争议诉讼调解。

劳动争议纠纷在诉讼中的调解,与一般的民商事诉讼调解的法律适用是一致的。详见民商事诉讼的调解。

(三)仲裁调解

依照仲裁法设立的各仲裁委员会,其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在仲裁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可以制作调解书,也可以制作裁决书,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签收仲裁调解书前反悔的,仲裁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诉讼调解

1、一般规定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商事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制作调解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只有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在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2)不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及自由裁量,涉及下列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在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调解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担保人参与调解

人民法院允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在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如果调解义务人不履行调解书的义务,调解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不过,调解担保人注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书送达调解担保人,但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4、不承担调解书权利义务人参与调解

参加调解的当事人有多数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将调解书送达所有当事人。

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5、简易程序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因此,在简易程序中,符合该条规定的调解协议,可以不采取调解书送达生效原则。

6、二审调解

在人民法院二审诉讼程序中,可以就原审纠纷进行调解,也可以就一方新增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

如一方新增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经调解不成的,应告知相关当事人另诉。如就原审纠纷进行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即在二审程序中,法院调解采取的调解书送达生效原则。

7、再审案件调解

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即再审审理中,达成调解的,采取的是调解书送达生效原则。

8、执行调解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也会主持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调解。但由于法院执行机构无权制作调解书,执行阶段的调解协议多以“执行和解协议”为名。

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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