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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执行异议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400次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人民法院要进行强制执行的,当事人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对于执行异议,人民法院是需要认真审查的,审查异议是否成立。那么,承租人的执行异议是怎样的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承租人的执行异议是什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承租人一般为案外人。

二、承租人的执行异议的特点

诉讼法中为诉讼人规定了很多权益,每个诉权都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同的诉讼权益,其中一个就是承租人执行异议之诉。承租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执行物真正的物权人权益不受侵害。下面若悠网小编就告诉大家承租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存在如下特点:

1、诉讼请求的特殊性。

承租人提起承租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我国民诉法中唯一一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允许提出阻却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诉讼,并不是单纯确认标的物所有权或者交付标的物等实现当事人的某项民事权益。

2、程序启动的依附性。

承租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执行终结前,承租人提出书面异议声明,待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承租人才可以提起诉讼。

3、诉讼主体的特殊性。

承租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承租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承租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三、承租人执行异议的构成要件

1、主体原告:承租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2、事由对标的有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司法实务中提出异议的情形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

3、起诉期限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案外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4、范围仅限于对财产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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